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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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活动板房价款17200元及利息6230.7元,合计23430.7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加罚50%计算,即5.175%,至2025年1月1日,以后另计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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