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冯全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5614元:2、判决被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356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4倍LPR)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