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91民初15312号原告合肥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0年1月1日-2020年6月1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105.35元(131.36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125.3月=18105.35)。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曹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