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孙艺桐、北京环游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杨颖肖像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环游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红书账号“LuggTravel环游寄UK”(小红书号:9477742464)、《人民法院报》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杨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推广一事澄清事实并向原告杨颖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和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发布位置为小红书账号置顶位置,不分组发布;报纸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非中缝,澄清事实和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环游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颖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三、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杨颖负担2266元,由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北京环游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被告星美影业有限公司负担559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被告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