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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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允胜、张远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友与被告王允胜,张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允胜,张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国友借款本金270769.39元,截至2025年2月2日的利息6691.09元,合计277460.48元;二、被告王允胜,张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国友借款利息(利息以270769.39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沈国友有权对被告王允胜,张远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佳苑43幢23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90156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沈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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