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盛瑞佳(鸡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惠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宫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3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七台河惠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盛瑞佳(鸡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0000元,并支付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标准,加计50%计算的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二、宫殿君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盛瑞佳(鸡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4.18元、保全费3948.0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872.24元,由七台河惠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宫殿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