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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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耕耘与被告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3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耕耘停运损失4680元;二,驳回原告施耕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杰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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