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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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维保

本院受理原告童培山与被告薛维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维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培山支付案涉房屋租金11050元;二、被告薛维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培山返还案外人押金1000元;三、被告薛维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培山支付财产保全费150元;四、驳回原告童培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童培山承担300元,被告薛维保承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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