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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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闫永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悦与被告闫永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涂修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3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小悦19800元;二、被告闫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悦43291.36元;三、驳回原告王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原告王小悦负担359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445元,被告闫永康负担9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闫永康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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