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许昆、葛隽戎、张春林、厦门岳宗云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挑战稷黍科技有限公司、吴晓斌、厦门挑战者白羊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晓斌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4874999.82元范围内对(2024)沪011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许昆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6204999.92元范围内对(2024)沪011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葛隽戎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8669999.9元范围内对(2024)沪011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上海科尔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厦门挑战稷黍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12749999.85元范围内、被上诉人厦门岳宗云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3333333元未实缴出资范围、被上诉人厦门挑战者白羊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708333.27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4)沪0115民初221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安徽链家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向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