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晨与被告张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良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晨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良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