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5)皖0208破预1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6年1月9日,本院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使用快速审理方式。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安街道X041与疏港路交叉口东南方向727米(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楼106室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段律师;联系电话159553108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本院已于2025年4月16日对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及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进行备案登记。根据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报告,预重整期间,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了<<芜湖宁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在预重整期间已经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免于申报。权益受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对自己及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管理人提出。破产受理前已经表决同意重组方案的债权人,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已经表决反对重组方案的债权人,以及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但是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