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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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冬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张国庆,张冬生,第三人安徽东之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张国庆,张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240.5万元,30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安徽东之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洪对分别在受让张国庆,张冬生股权20.5万元,30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国庆,张冬生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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