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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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铜陵市博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杜承,周国成,周秀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继平与周杜承,周国成,铜陵市博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周秀红,左老生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执恢7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博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的范围内,对铜陵市博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吴继平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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