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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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康借款本金65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1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康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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