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森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