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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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土淘金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政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宇淘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淘金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广告产业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郑州政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宇淘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皖0207执47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做出了(2025)皖0207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一、追加郑州政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皖0207执47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郑州政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并在未出资范围内(以299.99999万元为限)对本院(2023)皖0207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中土淘金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芜湖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现将上述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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