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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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11执6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国际建材中心运营楼 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87141K,法定代表人:蔡平河。

被执行人:袁肆玲,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陈巷村史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605010183。

被执行人:张先明,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园村卫东队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10806019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011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先明,袁肆玲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东凤大道与铁路北路交口西北角文博城三层3146室,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先明,袁肆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先明,袁肆玲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先明,袁肆玲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东凤大道与铁路北路交口西北角文博城三层3146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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