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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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天支行与被执行人营口锦程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志永、柳艳琴、程魁翔、胡昕洋、胡显群、魏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辽 0802民初1026 号民事判决书。将对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西市区银泉街 32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988 平方米,面积669.93 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9 时在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网络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见公告后向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联系电话:0417- 2991025. 16516176677。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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