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金晶、奚科军、奚科锋、唐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执2618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奚科锋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1001号湖滨兰园G13幢201【不动产证书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88029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奚科锋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1001号湖滨兰园G13幢201【不动产证书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88029号】的房产评估结果为37975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