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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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天阔、于大鹏

本院受理(2025)黑1005民初3233号原告贾振元与被告胡天阔、邵作成、于大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对原告及三被告合伙期间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并依据清算结果由在三被告按原告投资比例即 25%支付原告款项,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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