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善杰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