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的(2024)皖 0223 破6 号、破11号芜湖中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芜湖上合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元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两债务人系关联企业,债务人中澳公司与上合元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公司人员与经营场所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区分两债务人财产的成本过高,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向本院申请对中澳公司、上合元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经本院组织听证后裁定对中澳公司、上合元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中澳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附属物等财产,经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资产进行变卖,实际获得房产、附属物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变价款10,130,864.00元,管理人另将中澳公司名下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进行报废处理,获得报废车辆款1,130.00元,中澳公司破产财产合计为10,131,994.00元;上合元公司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任何财产。经管理人审查、公示后提请确认,本院裁定确认中澳公司债权合计42笔,债权总额为62,536,788.72元;裁定确认上合元公司债权合计2笔,债权总额为689,665.81元,均为职工债权。本院认为,中澳、上合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终止芜湖中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芜湖中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芜湖上合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特此公告。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