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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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程壮丽与被告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2025年5月5日;以21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6日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2025年6月15日,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此后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1日为20260元),本息合计3372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200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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