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9538号原告吴金花与被告朱鸿飞,被告汪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金花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40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整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10月22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