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金聪与被告厦门腾达坤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212民初993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付的三个季度租金共9900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汀溪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汀溪街62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