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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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成培、邓松、福建省旭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佳穗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丰泽洲际酒店分公司与被告张成培、邓松、第三人福建省旭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张成培立即在未出资的5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闽0503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福建省旭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291960.37元及自2024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邓松立即在未出资的4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闽0503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福建省旭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291960.37元及自2024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3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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