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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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泽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9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泽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422146.39元并支付2025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39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泽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6000元;三,若被告刘泽星未能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对被告刘泽星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华二路与国四路交口西南侧紫荆名郡二期7幢1803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肥西县不动产证明第0024650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依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8元,公告费266元,由被告刘泽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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