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永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麦格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合肥麦格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永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4年1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合肥永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