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执行的(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明阳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乌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