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智租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智租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18210、18222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