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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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馨悦,郭姝延

本院受理原告王莹与被告刘馨悦,郭姝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03民初133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5)皖0103民初133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20590.98元赔偿责任(不服金额137050.8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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