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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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炳辉、许玲

本院在执行(2025)皖0111执恢2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罗炳辉、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0111执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炳辉所有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西格林馨园3幢601室[不动产证书号:合瑶120032783],并责令被执行人罗炳辉,许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炳辉,许玲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炳辉所有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西格林馨园3幢601室[不动产证书号:合瑶1200327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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