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水与被告林汉彬、第三人融宸建设发展(福建)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31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单位)应到惠安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关第一审判庭(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86号新奥加气站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