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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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兰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送达(2025)川1083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郑利兰偿还借款20500元及利息(自2025年9月22日起以205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元、保全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陈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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