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212民初8196号原告王建文诉被告吕清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吕清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二、被告吕清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支付保全费1747元;三、驳回原告王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王建文负担116.5元,由被告吕清楚负担1941.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