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冯国强与被告顾铨、吴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112民初10568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顾铨、吴巧凤偿还原告冯国强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2日为139536元,剩余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