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新保、蔡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曹新保、蔡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120000元、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以306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月9日、2024年1月19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