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 0291 强清3号
2025年12月5日,芜湖宏宇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宏宇公司印章、合同资料、账册等重要文件,在法定期限内仅接收到税务局申报的一笔罚款申报。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向本院提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25年12月 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4)皖 0291 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芜湖宏宇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芜湖宏宇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