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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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来乐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长龙、宿明山、季东军、邵长城、杜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被执行人杜来乐所有的车牌号鲁 QHOQ71传祺牌汽车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二日来院选取评估机构。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特此公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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