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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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艾厚春

本院受理原告唐雅香与被告艾厚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78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唐雅香与被告艾厚春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两次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唐雅香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成吉思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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