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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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孟彦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静与被告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孟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如下:一、确认孙静静与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于2025年3月16日解除;二、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孟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静静装修款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15000元;三、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静静开具已收取的3000元装修款发票;四、驳回孙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元,由孙静静负担681元,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孟彦负担175元。公告费520元,由合肥高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孟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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