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10873号原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14.4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26.62元(利息为自逾期之日起,以年利率23.72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6.62元);2.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08.32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645.02元(利息为自逾期之日起,以年利率23.72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45.02元);3.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320.2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930.52元(利息为自逾期之日起,以年利率23.72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0.52元);4.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61.8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706.57元(利息为自逾期之日起,以年利率23.72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06.57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