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泰乐烟酒茶商行诉被告杨蓓、中凯国源(安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76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