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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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藏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德裕佳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23)皖0121执18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终本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等材料邮寄至你处,并通知你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你公司之财产。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本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你有证据证明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你公司财产并对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特此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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