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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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风民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刘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风民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0 %)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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