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傅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瑞清、施梅芳、第三人上海助闽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1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蔡瑞清、施梅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各自未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2024)沪0109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助闽实业有限公司欠付上海傅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437,000元及利息损失(扣除已还利息23,955.6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