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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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伟彬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6583号原告刘清明与被告林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2024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保函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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