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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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3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编号为4363的集装箱移动板房返还给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三、被告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191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公告费200元,该笔公告费由被告高飞向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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