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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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正大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思亮与被告泉州市正大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市正大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思亮保证金48000元、支付李思亮奖励金10000元,并以5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李思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泉州市正大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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